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依法设立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做好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