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一)规划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二)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三)定期分析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研究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推动相关部门依法治理;(四)组织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文明行为先进人物评选奖励等活动。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