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理:

(一)向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或者安全性的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凭借职权违反技术推广程序或技术规程,干预推广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干预方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强迫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农业技术服务和经营服务中,以次充好,掺杂使假,欺骗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由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赔偿,并由服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