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可以到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有偿服务,进行技术转让或技术承包,可以建立科研、教学、生产联合体,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推广农业科研成果。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维护其合法权益。

国营农、林、牧、渔场应当加强与当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的协作和联系,做好本单位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并可向社会开展农业技术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