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奖励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绝育术;怀孕后经产前诊断发现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