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二条已修改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