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长城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长城及其环境风貌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对在长城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