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长城保护条例第三十条有效长城点段辟为参观游览区的,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该长城点段的安全状况适宜公众参观游览;(二)该长城点段有明确的保护机构,已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并已建立保护标志、档案;(三)符合国家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要求。长城参观游览区的经营性收入应当优先用于长城保护。在长城参观游览区内举行活动,其人数不得超过核定的容量指标。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