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长城保护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长城,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的长城墙体、壕堑、单体建筑、关堡、相关设施等各类遗存。本条例的保护对象,包括依法认定并公布的长城、长城文化景观构成要素以及其他与长城直接关联的景观风貌和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