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长城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点段确定保护机构;长城点段有管理利用单位的,该管理利用单位可以确定为保护机构。长城保护机构应当对负责保护的长城点段进行日常巡查、养护、监测等保护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实施保护修缮等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长城日常养护规则,指导和规范长城保护机构做好长城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