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长城沿线的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长城保护标志。设立长城保护标志不得对长城造成损坏。

长城保护标志应当载明长城点段的名称、级别、公布机关、公布日期、修筑年代、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保护机构等。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