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条
有效在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符合邀请招标条件,批准邀请招标的;
(二)不符合直接发包条件,批准直接发包的;
(三)对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四)违法宣布中标无效的;
(五)不符合条件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六)未履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