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施工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不得少于三人,分包企业不得少于二人。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配备规定数量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