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合同与造价第四十八条有效工程造价中的规费和安全施工措施费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不得作为投标竞价的费用,并于开工前向施工企业支付。投标报价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办法编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