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监理及中介服务第四十二条有效禁止建设监理单位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下列行为:(一)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二)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中介服务活动;(三)泄露、非法转让依法应当保密的业务和经济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