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禁止建设监理单位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下列行为:

(一)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二)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中介服务活动;

(三)泄露、非法转让依法应当保密的业务和经济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