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承包单位必须自主完成建设工程主体部分勘察、设计,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可以将非主体部分分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承接工程的主体工程,可以按总承包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方书面认可,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专业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承接的分包工程施工。

劳务分包单位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分包的劳务作业。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从事工程施工活动应当使用取得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