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评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评标标准、方法、中标条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作为评标依据,评标过程中不得另外补充。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