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四章 生态修复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晋阳湖保护区内湖、河、渠道的水面漂浮物、有害水生植物、动物尸体等进行清理,定期组织清淤,进行无害化处置。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