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11月10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