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保障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封闭或者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其用途。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征得城市管理部门的同意,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