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对破坏城市环境卫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环境卫生举报、投诉、处理和反馈制度,及时核查处理有关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