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禁止在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居民饲养信鸽、鹦鹉等宠物鸟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居民生活和环境卫生。限制居民饲养犬只,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场、饭店(馆)、公园、公共绿地、医院、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展览馆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导盲犬除外。携犬人应当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