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国家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