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