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者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本条例规定的奖励优待政策不执行的;

(二)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