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计划生育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建立健全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立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出生缺陷监测、干预和新生儿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