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公民应当依法生育,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已生育三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评为三级以上残疾的;

(二)户籍及居住地在边境县(市、区)的;

(三)因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