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生育调节第三十条有效公民应当依法生育,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已生育三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评为三级以上残疾的;(二)户籍及居住地在边境县(市、区)的;(三)因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