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责任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各自的责任,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考核。

建立人口信息资源政府有关部门共享制度,及时交流人口信息。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