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综合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责任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各自的责任,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考核。建立人口信息资源政府有关部门共享制度,及时交流人口信息。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