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八条规定,从事水路运输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二)不使用省级统一票据或者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