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五章 水上交通安全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渡船航行:(一)渡船超员、超载的;(二)渡船船员无船员适任证书或者酒后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得驾驶船舶情形的;(三)乘客与大牲畜混载的;(四)装载不当影响渡运安全的;(五)遇有洪水、大雾、大雪、大风、大雨、能见度不良等妨碍渡运安全情形的;(六)渡船的航行、救生、消防等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