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航道发展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在征求省发展改革、环保、水利、国土资源、安监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家交通运输部备案。

修改航道发展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