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非法扣押道路运输许可证、车辆的;(二)违法拦截车辆、乱收费、乱罚款的;(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索贿受贿的;(四)其他阻碍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