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已修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违法、不适当和不作为的行为,并依法报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