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机动车托修方有权查阅机动车维修档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