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和服务,保持车内设施齐备、安全有效和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