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八条有效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信用信息的唯一标识;自然人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以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作为关联匹配信用信息的标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