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统筹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整合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跨行业、跨领域、跨地区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依法采集、归集社会信用信息,通过门户网站、移动终端、服务窗口等方式,提供社会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查询、应用和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服务。社会信用信息采集与归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