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效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市场信用信息异议受理渠道,明确异议处理规则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