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可以从下列范围内确定:

(一)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可以给予容缺受理、程序简化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国有土地出让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给予政策支持;

(四)在日常监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五)在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评优评先等活动中推介;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