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共信用信息通过依法公开、政务共享、依职权查询、实名认证查询、授权查询等方式进行披露。

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通过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外发布信息的平台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