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农民建房用地需求,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禁止违法买卖宅基地。在自愿、有偿的前提下,鼓励农户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实现形式,探索建立对增量宅基地集约有奖、存量宅基地退出有偿制度。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依法可以由具有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按照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