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优先保障和持续增长机制,强化主体责任,构建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统筹更多财力向乡村振兴倾斜,财政投入总量持续增加,保障财政投入与乡村振兴目标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有关专项资金、发展基金应当按照规定加大对乡村振兴的支持,提高财政支农政策和资金使用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乡村营商环境,鼓励乡村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乡村。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