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化建设,支持农业机械研发、生产和推广应用,扶持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发展,提升农机社会化服务水平,加快农机农艺融合、机械化信息化融合,促进机械化生产与农田建设相适应、农机服务模式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相适应。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