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