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容中还应当包括原材料来源分析。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