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责任范围内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的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