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文物、遗址、纪念地,实行分级保护制度。市人民政府按照保护对象的特征和价值分别制定二级保护、一级保护、特级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