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统筹推进本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实施、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和评估通报。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