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3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