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做好所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