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东昌区人民政府、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港务区管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社区、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1日